昔日私募冠军上海宝银持股遭强平 掌门人已因非法吸存被判刑

2023-06-16 09:58:20澎湃新闻

曾经的私募冠军,如今旗下持股面临“强制平仓”。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6月13日,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华百货,600785)发布公告称,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上海宝银”)与天风证券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一案,因权利承受人深圳景平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申请强制执行,现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强制卖出上海宝银信用账户中的新华百货股票2746.87万股,并将变卖所得价款划付至武汉中院指定账户。

上海宝银的掌门人崔军曾是私募行业的风云人物,自称管理规模超百亿元,且旗下产品曾获得私募冠军称号。不过,2019年崔军和上海宝银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罪名,被判刑并处罚金。

上海宝银部分持股被强制平仓

6月13日晚间,新华百货发布公告称,当天下午收到股东上海宝银发来的《紧急通知函》,上海宝银收悉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今年6月12日作出(2023)鄂01执895号之一的执行裁定书及向天风证券发出(2023)鄂01执895号之四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紧急通知函》显示,上海宝银与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一案,因权利承受人深圳景平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申请强制执行,现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强制卖出上海宝银信用账户中的新华百货股票2746.87万股,并将变卖所得价款直接划付至武汉中院指定账户。

此外,在人民币3.42亿元债权范围内,将上海宝银信用证券账户内的新华百货股票2746.87万股采用大宗交易方式强制平仓,并将全部平仓所得及剩余资金划扣至武汉中院指定账户。

上述平仓完成后,将上海宝银信用证券账户内剩余的全部新华百货股票划转到上海宝银证券账户,采用大宗交易方式强制卖出并将全部变现款项划扣至武汉中院指定账户。

早在2022年11月7日,新华百货就发布《关于收到股东民事裁定书的公告》,涉及上海宝银与天风证券因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诉讼事项。

根据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原告天风证券与被告上海宝银质押式回购纠纷一案中,法院判决:被告上海宝银向原告天风证券支付款项2.23亿元及违约金(以2.23亿元为本金,从2019年6月21日计算至以上款项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8%计算);被告上海宝银向原告天风证券支付律师费20万元,保全服务费19.51万元;原告天风证券对被告上海宝银质押的3416.54万股股票(即新华百货)通过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获得价款在本判决第1、2项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今年4月28日,新华百货还发布了《关于公司股东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公告》。公告称,截至公告日,公司股东上海宝银共持有该公司股份6760万股,占该公司总股本的29.96%。其中,上海宝银管理的上海宝银创赢最具巴菲特潜力对冲基金3期账户(简称“巴菲特3期”)持有本公司股份6163万股,占该公司总股本的27.32%。巴菲特3期持有新华百货股份累计质押总数为3417万股,占上海宝银持有该公司股份总数的50.54%,上述股份均为无限售流通股。

根据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鄂01执3019号之三,巴菲特3期所持3416.54万股无限售流通股被轮候冻结,冻结时间自2023年4月26日起至2026年4月25日止。

崔军何许人也?

公开资料显示,上海宝银的掌门人崔军于2012年成立上海宝银创赢投资。他自称,管理基金资产规模累计超过100亿元。2014年其旗下“最具巴菲特潜力1期”还曾夺得私募冠军。

崔军更为市场熟知的还是源于对新华百货旷日持久的控制权争夺。

2015年2月,崔军的“宝银系”开始入股新华百货,并在4月完成首次举牌,持有新华百货1132.4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191%;但此后仅10个交易日,崔军再次通过旗下基金将持股比例提高到10%,跃升为新华百货第二大股东。

同年5月新华百货发布了定增预案,由控股股东物美控股认购5103万股,“宝银系”的上海宝银和上海兆赢认购560万股。但这则定增方案并没有稳住物美第一大股东的位置,“宝银系”再经过数次举牌后,其持股比例增至32%,一度取代物美控股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此后,物美经过旗下子公司增持的方式,2016年12月,物美控股合计持有新华百货32.94%的股份又回到了第一大股东的位置。直到2018年9月,大股东物美控股的“顶格”要约收购落地,才最终坐稳了第一大股东的位置。

争夺新华百货股权失败后,“宝银系”也陷入了重重危机。

2021年7月21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显示,2014年11月至2016年6月间,上海宝银及崔军等人在销售私募基金上海宝银创赢上市股权1期、2期、3期期间,违反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对投资人进行风险评估,还向投资人许诺以年化利率8%回购,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共计7253.2万元。

虹口区人民法院认为,证人相关证言供述及调取的相关股权基金合同,可证实被告单位上海宝银及被告人崔军通过上海宝银业务员等推荐、介绍等方式,以投资兆赢公司股权上市等项目为由,在股权基金合同中加入对赌协议并以此承诺保证8%的年化收益,向投资人进行宣传,吸引投资人投资,且未作合格投资人风险评估,被告单位、被告人的行为具有公开性、利诱性,且违反了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定性。

最终,崔军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职务侵占等罪名被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有期徒刑14年,处罚金30万元,没收财产100万元;崔军控制的上海宝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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