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了定金没签合同能要回定金,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合同不成立的,债权也不存在,收受定金的一方应当返还定金。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支付定金作为债权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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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二、1.定金担保是有惩罚性的。
2.定金担保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即债务人只能自己为自己提供债的定金担保。这种担保方式较为便捷,较为有效。
3.定金担保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找法网提醒您,即法律规定为金钱的偿付。
4.定金担保有最高限额的规定。
5.定金具有双向担保功能。
三、1.根本目的不同。定金是以确保债权的实现为根本目的,因此定金属于担保的一种形式。而违约金根本目的是制裁违约行为,是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2.交付的时间不同。定金只能在合同履行之前交付,而违约金只能在当事人一方违约后交付。所以,定金具有预先给付和征约的作用,而违约金不具有这些作用。
3.发生的根据不同。定金是由当事人双方在定金合同中约定的,而违约金一般是当事人自己约定的。
4.确定的标准不同。定金的数额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数额,,超过部分无效。违约金因具有预定赔偿金的性质,是根据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额来确定。